• 1. 兵役登记、征兵工作 经验交流 2019年3月6日。资料来源:全国征兵网
    • 2. 前言日前,国防部征兵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征兵准备工作的通知》,对新年度征兵准备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地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全面聚焦备战打仗,统筹推进征兵组织建设、能力建设、法规建设、廉政建设,确保高质量完成新年度征兵任务,并明确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www.xxxxxx.cn)1月10日正式开通,受理网上兵役登记、应征报名和政策咨询等工作事项。依法服兵役 参军我光荣。资料来源:全国征兵网
    • 3. 目录2019年的征兵政策012019年征兵条件及要求022019征兵体检标准03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04。
    • 4. 2019年的征兵政策01。
    • 5. 《通知》明确,各级要以兵役法规建设为支撑,以征兵“五率”考评为抓手,以对口精准征集为突破,以确保廉洁征兵为底线,巩固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征集态势,努力实现新兵综合素质和入伍适应能力显著增强,大学毕业生比例和新兵对口征集率稳步提升的总目标。 全国征兵网网上登记报名工作已启动。2018年浙江省征兵办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大大学毕业生、本科生和双一流等重点 高校学生征集力度。 2019年浙江省征兵办提出的工作要求:“一稳两升一降”,大学生新兵稳定在现有征集比例; 大学毕业生和重点高校大学生比例稳步提升;退兵率持续降低。
    • 6. 《通知》要求,各级要强化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征兵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高校征兵工作站建设,建立健全考核上岗制度,提高各级开展征兵工作的能力。要严格落实兵役登记制度,及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详细明确登记的时间、对象、方法和要求,依法择优确定预征对象。要广泛开展征兵宣传教育,组织“征兵宣传进校园”“征兵宣传月”“政策咨询周”等活动,做到所有高校和大学生“两个全覆盖”。全国征兵网网上登记报名工作已启动。
    • 7. 全国征兵网网上登记报名工作已启动《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发挥征兵工作量化考评指挥棒作用,构建省市县三级上下一体、衔接配套的征兵量化考评体系,实现征兵各环节全过程管控、全要素覆盖、全系统评价。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推动征兵工作末端落实,为建设世界一流军队输送更多优质兵员。。
    • 8. 2019年征兵条件及要求02。
    • 9. 2019年征兵条件及要求男青年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满17至22周岁(1997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出生);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满17至24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满18至20周岁。2019年男青年网上征兵报名时间1月10日开始,8月5日截止。。
    • 10. 2019年征兵条件及要求女青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含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22周岁。2019年开通时间暂未确定,请持续关注征兵网最新动向,或向当地武装部门咨询。。
    • 11. 2019年征兵条件及要求直招士官男性普通高校应届、往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要,未婚,不超过24周岁;政治和体格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所在高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照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享受国家资助政策。2019年招收士官报名尚未开始!。 2019年招收定向培养士官入伍办理报名尚未开始!( 高中毕业生报考定 向培养士官的,请在相关省、区、市的高考招生网站报名。)
    • 12. 2019征兵体检标准03。
    • 13. 2019征兵体检标准身高标准★ 男性160cm以上; ★女性158cm以上。。
    • 14. 2019征兵体检标准体重标准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 15. 视力标准2019征兵体检标准① 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注意:经准分子手术后半年以上,双眼视力均达到4.8以上,无并发症,眼底检查正常,合格。②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征兵裸眼视力)③ 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注意: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 16.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04。
    • 17. 《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 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 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 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 18. 《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 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第四条: 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 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当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素质和群 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优先保证特种条件兵的征集。可以实行 按地区或者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者县,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征兵任 务。 第六条: 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 19. 《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 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 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 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 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 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应征。 第十条: 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
    •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
    •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章 总 则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主 要 条 款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 25. 感 谢 观 看。资料来源:全国征兵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