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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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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学 沈文天
2.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本章重点: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与邻近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渊源
3.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 经济法是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法种”。 作为一国事实上存在的经济法律制度,无论是奴隶制法,还是封建制法,都有体现,但它们既不是现代的经济法,更不是独立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 现代经济法一般都认为它最早产生于德国,大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 20年代,俄国在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适应国家组织管理经济生活的需要,于颁布《苏俄民法典》前后,也颁布了许多经济法规。
4.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总之:当今许多国家通过对于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都认识到要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放弃的纯粹市场经济,也不能实行完全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总是要以“看的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的调整的商品经济的运行。我国亦然。
5.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定义 定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题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
6.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调整对象: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关系 横向经济关系:eg民法 纵向经济关系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整体利益) 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自身利益)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7.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经营协调关系 (主体平等) 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大体上说,经济法主要调整由国家计划制约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的,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调关系。 横向经济关系包括 经济联合关系 (市场调控关系) 经济协作关系 经济竞争关系
8.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eg全民企业中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公司中的三会制度。
9.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四)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eg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五)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10.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中国经济法定义: 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11.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 一、经济法的地位 中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有的重要地位,它是在宪法之下的一个重要性的法律部门,是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并列的一个基本法。 “两必、两合”(经济上的必然性、政治上的必要性、法律上的合法性、法学上的合理性) (1)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2)符合法律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 (3)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2.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二、经济法的本质 (特点) 阶级性:中国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体上也体现着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其不同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应有的阶级性。 法律属性:即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本质和功能。 (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13.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 三、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 联系: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某些也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在调整手段上也包括必要的行政手段。 区别: (1)调整对象上: (2)主体上: (3)价值取向上: (4)调整方法上:
14.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本质(二)经济法与民法 联系:都是为了在经济领域内发生作用,且是相互作用 。 区别: (1)调整范围上: (2)主体不同: (3)主旨不同: (4)调整手段:
15.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二)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三)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四)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16. 第五节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经济法的渊源有: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包括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管理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17.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本章重点: 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的概念、特点、条件和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管理和保护
18.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 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民族关系等等 各类的法律关系 (法律) 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上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19.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 内容 客体 关系: 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主体; 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20.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概念和条件 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是行为的实施者。 条件: 组织上的统一性; 财产上的自立性; 法律上的独立性。 特点: 多样性(复杂性)、层次性(广泛性)
21.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二、经济法主体种类 (一)国家机关 (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 (二)社会组织 (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 (三)内部组织 (企事业内部相对独立的单位) (四)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户和公民 (五)国家
22.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一、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和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一)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含义:1、能自己为一定的行为;2、能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3、能要求司法救济。 (二)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含义:1、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2、否则将承担的后果。
23.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二、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 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取得权利,是指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才能获得的权利。 种类: (一)所有权 (二)经营管理权 (三)经济职权 (四)经济债权 (五)工业产权 三、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24.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财物 (二)经济行为 (三)智力成果 条件:(1)有一定的载体; (2)有一定的现实经济价值; (3)经过法律的确认。
25. 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内容分 计划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等等 (二)按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分 1、组织法律关系。这类关系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在实施组织管理职能时发生的关系。 2、财产法律关系。这是指以一定的具体财产形态为客体的或与财产相关的行为客体的一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主体之间为实现经营管理的目的而发生的有关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以及收益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6. 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征(三)按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分 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即纵向经济管理关系被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 2、经营协调法律关系。即部分横向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一些特点,如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 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27. 第六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管理和保护 一、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也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一)事件 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行为 行为与事件相反,它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
28. 第六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管理和保护 二、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并依法运行的最主要的经济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仅指合法行为,不包括经济违法行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 (一)经济法从外及里的全面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自始至终的系统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对经济法律关系采用多种手段综合地管理和保护
29. 第三章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本章重点 企业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企业的种类 工业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工业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 工业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厂长经理负责制
30. 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 定义:企业应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特征: 1、企业是一种经济组织。 2、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 4、企业是能够独立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种类: 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划分: 按企业的生产规模划分: 按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
31. 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二、工业企业法 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工业企业法号称“小经济法”。 它的调整对象是以工业企业为中心所产生的上下、左右、内外各种经济关系。这些关系可概括为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营协调关系两大类;也可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两大类,内部经济关系(包括内部领导体制、企业与职工等方面关系)是工业企业法调整范围中的特殊部分,可以单列一类。
32. 第一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述 具体地说,工业企业法应规定的范围是: 1、工业企业性质、任务、地位、经营方式; 2、工业企业的经济权利(经营权)和经济义务(经营责任); 3、工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4、工业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包括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内部协作关系,企业与职工等关系; 5、工业企业外部经济关系。 6、其他。
33. 第二节 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工业企业的设立 条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7条规定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4. 第二节 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第16条规定简言之 “三部曲” 1、申请 2、审批 3、登记
35. 第二节 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工业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企业变更,是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企业终止,是指企业因法律上、经济上的正常或不正常的原因导致企业经济实体的解散和法人资格的消失。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如同企业的设立一样,也要依法定程序进行。
36. 第二节 工业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变更: 转产 合并 分立 终止: 解散 破产 撤销 其它 停产整顿
37. 第三节 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 是依法享有经营权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是独立的法人。
38. 第三节 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 (一)生产经营决策权 (二)产品、劳务定价权 (三)产品销售权 (四)物资采购权 (五)进出口权 (六)投资决策权
39. 第三节 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八)资产处置权 (九)联营、兼并权 (十)劳动用工权 (十一)人事管理权 (十二)工资、奖金分配权 (十三)内部机构设置权 (十四)拒绝摊派权
40. 第三节 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经营责任 (一)企业的义务 对国家 对协作单位、用户和消费者 对企业职工 (二)企业的经营责任 分配责任制度 工资储备基金制度 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经营性亏损处理制度 奖励制度
41. 第四节 企业经营方式 一、承包经营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性质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原则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企业、经营者、生产者利益兼顾的原则; “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平等协商的原则。
42. 第四节 企业经营方式二、租赁经营 (一)租赁经营的性质 198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43. 第四节 企业经营方式区别:企业租赁经营与一般租赁关系、租赁合同 (1)企业租赁实行两权分离、实行经营责任制,在国家何企业间确立责权利关系,由企业自主经营,出租方是国家授权单位,代表国家行使处分权,但不是所有人; (2)企业租赁的标的是由生产要素组成,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价值活动的整体组织; (3)企业租赁经营的承租方要遵照并实现合同的经营目标,有自主权行使合同内的经营管理权,又必须依照合同接受出租方的指导监督; (4)企业租赁中承租方不但要支付租金,而且要为国家提供一个可以实现经营目标,能持续发展、保持更高经济效益的企业。
44. 第五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部领导体制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 (一)厂长的地位及其条件 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心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地位:1、企业的法定代理人; 2、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人; 3、企业生产经营的指挥人。 (二)厂长的产生和去职 “两条途径,三种办法,上下结合,以上为主”。 厂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任。
45. 第五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部领导体制(三)厂长的职责 提出企业经营目标和发展方向并组织实施;完成国家履行经济合同;开源节流,加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严格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条件,重视安全生产;开发智力和加强职工教育;保障职工代表和工会行使职权等。 (四)厂长的职权 1、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2、生产指挥权。 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权和任免权。 4、职工的奖惩权。
46. 第五节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内部领导体制二、职工民主管理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建议权。 2、审议通过权。 3、审议决定权。 4、评议、监督权。 5、选举、推荐权。
47.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了6项法律责任,即:企业违反企业设立登记法规的法律责任;企业产品质量责任;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企业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工作过失和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公民个人阻碍公务和扰乱企业秩序的法律责任。 上述6项法律责任中规定了5种责任主体。即企业、政府部门、企业领导人、政府部门领导人、公民个人。 上述6项法律责任运用3种形式处理,即: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经济责任(经济处罚、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分别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公安部门和法院。
48. 第四章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本章重点: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特征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 乡镇企业的概念、性质
49. 第一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概述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 特征:1、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2、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3、企业实行共同劳动; 4、分配方式主要是按劳分配。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集体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0. 第二节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任务 城镇企业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归属 职工股金: 职工个人所有 企业外单位和个人的投资: 投资者所有 相关单位扶植设立: 借用款: 按约定归还 投资: 按比例参与利润分配 公共积累:归本单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 1、依法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其权力机构。 组成: 职权:(权力机构) 2、厂长(经理)负责制:
51. 第三节 乡镇企业法 一、乡镇企业法概述 (一)乡镇企业的概念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二)乡镇企业的性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三)乡镇企业法的概念 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2. 第五章 私营企业法律制度本章重点
53. 第一节 私营企业法 一、私营企业概述 (一)私营企业的概念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赢利性的经济组织。 特征: 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3、私营企业是赢利性的经济组织。
54. 第一节 私营企业法(二)私营企业的种类 T6 私营独资企业: 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私营合伙企业: 是指两个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即承担有限责任。
55. 第一节 私营企业法二、私营企业法的概念 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私营企业的设立和关闭 主体条件:T11 经营条件:T12 (一)私营企业的设立 申请设立私营企业的条件有: 1、具备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2、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措施;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56. 第一节 私营企业法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场地使用证明。 3、验资证明。 4、申请从事生产经营资源开采、建筑设计、施工、交通运输、食品生产、药品生产、印刷、旅店、外贸、计量器具制造等待业的私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证件。 5、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载明合伙人的书面协议,其中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
57. 第一节 私营企业法(二)私营企业的关闭 私营企业的关闭主要有三种情况: 1、私营企业的解散; 2、私营企业的破产; 3、私营企业被撤销。
58.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述 (一)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特征 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 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 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指确认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合伙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9.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T8 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程序: 申请 (审批) 登记 (二)合伙企业的变更 合伙企业的变更除包括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还包括入伙和退伙合伙人的变更。
60.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四、合伙人及其出资 合伙人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合伙协议内容: 退伙: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分配:按约定比例分配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配分担。 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债务。
61.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五、合伙企业财产 (一)构成归属 合伙人的出资 都是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经营积累 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二)转让和出质 T21 T24 转让: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让第三人,合伙人间转让的要通知其它合伙人;转让第三人的,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出质:合伙人将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也可退伙处理,由此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2.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六、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 (一)事物执行人 (二)重大事物的决议 七、合伙企业和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和第三人 (二)合伙人和第三人 八、入伙和退伙
63.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2、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是个人独立的经营体; 4、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64.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依据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条件: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后,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4)其他。
65.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个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待业相符合;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个人投资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依据和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6.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7.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68.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投资者是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例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其是股权式还是契约式又可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外商独资企业又叫外资企业。
69.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该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大类。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该规定和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情况,定期编制和适时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项目的依据。
70.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有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理解: 狭义的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即指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 广义的理解:是以《合营企业法》为基本法,包括调整合营企业内外管理与经济协作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71.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机构及批准条件 《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如下: (1)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再报当地计划委员会协调批准。
72.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2)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一般与初步可行性研究相同,但可行性研究必须为项目的投资提供技术、经济和商业上的具体依据,提出完整的细目分析。合营企业的其他文件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
73.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 《合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74.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按照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普通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合营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了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二)投资比例 《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这里只作了外国投资最低限的规定而对最高限不作规定。不作最高限的规定,目的在于更多更灵活更有效地引进外资;规定最低限额是为了合营企业能够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外国投资者股权不低于25%可以提高他们对合营企业的关心,加强他们的责任感。
75.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发行股票。合营企业没有股东大会,因此合营企业不套用国际通常做法,以股东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合营企业的领导制度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在董事会领导下,合营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76.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合作企业法》第1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本法。”依照这条规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实践,我们可以概括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定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77.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作企业在设立、终止、以及合作企业在经济管理和经营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合作合同不仅规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连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也由中外合作者协商选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基于合作各方的意思,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
78.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1、《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从中可以看出,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支店等。因为,从法律形式上看,这些分支机构一般隶属于其母公司(总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它们没有独立的决策机构、财产和核算制度,不属于外资企业法调整的范围。 2、投资企业法,是确定外资企业的设立、终止以及经营管理和生产协作过程中的地位和调整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9.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二、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外资企业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定条件设立 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对外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基本条件,即”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 三、外资企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外资企业的权利 1、财产所有权;2、经营管理权;3、解决争议请求权。 (二)外资企业的义务 1、履行必要的申请、登记义务;2、在经营管理中应履行的义务;3、外资企业应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80.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四、对外资企业的保护和优惠 (一)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受我国法律保护。 2、外国投资者及其外籍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汇往国外。 3、外资企业依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4、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有化和征收。 (二)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 1、税收优惠;2、对外资企业在收取费用上的优惠;3、在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方面的优惠;4、在产品进出口方面的优惠。
81.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本章重点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分类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设立、特殊的法律规定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和公司的比较
82.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 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中国投资者是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中国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分类: 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3.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1、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2、特征 (1)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依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 (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4)是股权式企业。
84.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 1、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机构及批准条件:《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2、程序 立项 申请审批 登记注册 (1)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再报当地计划委员会协调批准。
85.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2)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86.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 《合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87.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一)组织形式 我国《合营企业法》第4条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条例》第19条明确了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合营企业没有股东大会, 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合营企业的领导制度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88.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二)资本 1、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 2、双方出资比例:《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出资方式(同公司法) 4、出资期限 5、注册资本的变更和转让
89. 四、cf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1、在审批机构上; 2、在投资者范围上; 3、在注册资本管理上; 4、在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上; 5、在利润留成上。
90.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定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用书面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经济组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作企业在设立、终止、以及合作企业在经济管理和经营协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1.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特殊法律制度(cf: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1、有法人资格,有限责任公司 2、无法人资格,合伙出资方式各种出资折合成股金,以货币形式表示各方投资比例无需折算股金计算投资比例利润分配与亏损及奉献负担依据出资比例依据合同约定
92.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接上表:投资收回 合营期届满前,双方不得收回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企业经营期满财产归属 依据出资比例分配 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全部固定资本归中方所有组织机构及经营管理 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聘任总经理 1、有法人资格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管理机构 3、委托第三人
93.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1、《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投资企业法,是确定外资企业的设立、终止以及经营管理和生产协作过程中的地位和调整其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4.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二、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外资企业必须按照我国的法定条件设立 产业导向: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对外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基本条件,即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大部分出口。 2、设立程序 三、外资企业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外资企业的权利 1、财产所有权;2、经营管理权;3、解决争议请求权。 (二)外资企业的义务
95.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四、对外资企业的保护和优惠 (一)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 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受我国法律保护。 2、外国投资者及其外籍职工的合法收入,可以汇往国外。 3、外资企业依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4、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有化和征收。 (二)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 1、税收优惠;2、对外资企业在收取费用上的优惠;3、在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方面的优惠;4、在产品进出口方面的优惠。
96.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重点内容 破产、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的法律程序
97.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法概念 1、破产是债务人的实有资产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企业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就宣告破产。 2、企业破产法,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企业破产制度和国家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现和解整顿和破产还债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行企业破产制度与健全社会救济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四)从实际出发,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98.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三、实施企业破产法的作用 (一)破产法的实施可以使企业破产还债 (二)企业破产法的实行,对于素质太差的企业可以起到淘汰的作用 (三)企业破产法的实行,将增加对企业的压力,促使企业增强活力,迫使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四)企业破产法的实行有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 的积极性,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五)企业破产法的实行有益于我国涉外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99.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提出:破产申请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当债务 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债务人均有权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二)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机关为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1、债务人财产的其它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债务人对于部分债权人进行清偿无效。 二、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它是债权人在破产开始后参与破产程序的组织,但不是执行机关。 2、所有债权人均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都有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3、规则:
100.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规定三、和解和整顿 (一)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迟清偿债务的期限、企业进行整顿的方案、内容、计划等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它是解决债务纠纷,中止破产程序的方法。 (二)整顿: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在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对该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产品结构、产品质量等进行的调整,使用权企业能够在整顿期限内,扭亏为盈,清偿债务。 和解和整顿不是破产制度中的必经程序。
101.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规定四、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的条件 1、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属于不宣告破产的情形 2、企业在整顿期间被法院终结整顿的 3、在整顿期满,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二)破产清算 五、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 (一)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此外,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也属于破产财产。
102.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规定(二)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要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三)破产费用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103. 第二节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法律规定六、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七、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104.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返回
105.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返回
106. 第七章 公司法律制度本章重点 公司的概念、分类 公司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股票的概念、股票发行的原则、股份转让的限制、上市公司的概念和条件 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概念、分类、条件
107.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念 1、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公司法是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调整公司的组织和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的分类 依责任基础可分为: 无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108.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依公司组成为基础: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依组织系统为基础可分为: 母公司 子公司 依公司管辖系统为基础可分为:总公司 分公司 以公司的国籍为基础可分为:本国公司 外国公司 跨国公司 以公司股份掌握的对象为基础可分为: 封闭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
109.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 1、条件: 2、出资: 3、程序: (二)股份有限公司 1、条件: 2、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3、审批登记: 4、发起人的责任:附表
110.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二、公司的变更 1、合并: 吸收合并:A+B=A 新设合并:A+B=C 2、分立: 派生分立:A=A+B 新设分立:A=B+C 3、注册资金增减 4、登记 三、公司的终止 1、破产 2、解散 3、清算案例
111. 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112. 问(1)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公司章程对于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出资过程是否合法,是否有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113. 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1、职权 2、类型: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事由) 3、议事规则:表决权计算:依出资比例 表决制度:少数服从多数 (二)董事会:全体董事组成,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1、组成、产生 2、职权 3、议事规则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114. 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三)监事会:全体监事组成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 T57 T58 2、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
115. 以下5种人不能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的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此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返回
116. 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二、国有独资公司 (一)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和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2、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3、监事会由国务院授权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且有职工监事。
117. 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三、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形式及其召开: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事由) 2、表决权:一股一权 (二)董事会(必设机构) (三)监事会(必设机构)、经理附表
118.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2~50人,例外:国有独资公司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例外国企改制最低资本限额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10万元人民币,商业零售30万元,商业批发、生产经营50万元一般1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公司5000万元,法律有特别要求的依法律规定章程股东会制定通过,股东签章发起人制定,创立大会通过技术出资的限制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发起人所提供的技术出资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20%不缴纳出资的责任违约责任无NEXTBACK
119. 设立方式发起式设立发起式和募集式均可股权形式股东出资为出资额证明,凭证是出资额证明书股东出资为股份,证明文件是股票股权转让内部转让无限制,第三人转让要经1/2股东同意;相同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无机构设立股东会 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1执行董事,1~2监事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不可缺少董事会3~13人,国有独资公司3~9人5~19人NEXTBACK
120. 发行债券的权利仅国有独资公司和2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均可发行公开性无公开的义务要公开其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上市公司的披露程度更高
121.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 一、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分类:薄证券式 实物券式 记名式 不记名式
122.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二)股份或股票的发行 1、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3、发行新股的条件、程序 二、股份或股票的转让 1、股东转让的方式 2、股票转让的限制
123.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三、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的条件 1、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由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立、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连续计算其开业或盈利的时间;
124.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其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程序 (三)信息公开 (四)股票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125. 第五节 公司债券一、债券和公司债券的概念 1、债券,是指企业或政府为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务凭证。债券持有人凭券有权在约定期限内要求发行人还本付息。 2、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发行债券的条件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四、可转换债券
126. 第六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1、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 的公司,属于外国法人。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而只能以其外国公司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均由该外国公司承担。
127. 第九章 计划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第一节 计划法律制度 一、计划法的概念 计划法是关于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计划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计划编制、审批、执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计划体系和指标体系 计划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不同分类的计划可分别组成不同的计划体系。 (一)按计划内容分 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入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物资平衡计划,综合财政计划,信贷计划,教育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计划,人口计划。
128. 第九章 计划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第一节 计划法律制度(二)按计划实施范围分 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省级、县级等),基层计划,部门计划,行业计划,计划单列城市和单列单位计划,地区间经济技术协作计划等分别列入中央计划和地方计划之中。 (三)按计划的期限分 可分为:长期计划(10年)、中期计划(5年)和短期计划(1年)。 (四)按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分 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129. 第九章 计划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 一、固定资产投资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法,是确认和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之间在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固定资产投资法就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固定资产投资法的调整对象是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具体说来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关系; (二)固定资产投资协作关系
130. 第九章 计划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法律制度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依次运行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遵循的工作程式的原则。基本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并不一致,但大同小异。其主要阶段和环节是: 1、提出项目建议书。2、进行可行性研究。3、选择建设地点。 4、编制、审批计划任务书。5、编制、审批设计文件。6、列入年度计划。7、施工准备。8、组织施工。9、生产准备。10、竣工验收和投产。
131. 第十章 财政法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法的概念和体系 (一)财政和财政关系 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二)财政法的概念 所谓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是财政关系,即国家在筹集、供应、使用和管辖财政资金的过程中,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与个人,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
132. 第十章 财政法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三)财政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 1、财政法总则。 2、预算法。 3、税法。 4、国有资产管理法。 5、财政监督法。 二、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财政管理体制一般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它们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
133. 第十章 财政法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有国家预算和单位预算。 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核心。 二、预算管理体制 (一)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 预算管理体制,在我国是指国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预算收支范围和预算管理职权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或关键性制度。
134. 第十章 财政法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二)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制度,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 1、原则 2、主体 3、年度 三、《预算法》的主要内容 1、法定预算收支范围 。 2、预算编制。 3、预算审查和批准。 4、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5、决算。 6、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135. 第十章 财政法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 (一)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和任务 国有资产管理,本章是指对国家投入到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的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性质和特征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一般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关系,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关系,国有资产评估关系,国有资产流转管理关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等。
136. 第十章 财政法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 (二)登记的内容 (三)登记的程序
137. 第十章 财政法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三、资产评估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国有资产评估是指由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特定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采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及其适用范围 (三)国有资产的评估方法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所谓资产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工作中的各个具体步骤和环节,按其内在逻辑关系所形成的排列顺序。 1、申请立项 2、资产清查 3、评定估算 4、验证确认
138. 第十章 财政法第三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四、产权交易 (一)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二)特征 (三)监管、审批和收益的处置
139. 第十一章 税法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 一、税收的概念和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理解税收:6点
140. 第十一章 税法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二)税收的分类 1、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五大类。 2、根据税收最终归宿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3、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支配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5、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依据,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普通税和目的税。 6、根据计税价格中是否包含税款为依据,可以将从价计征的税种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141. 第十一章 税法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二、税收和税法的关系 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任何一种税收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其实现。因此,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的内容理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 税法具有:无偿性、强制性 和固定性
142. 第十一章 税法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三、税法构成要素 (一)纳税主体 (二)征税客体 (三)税率 (四)纳税环节 (五)纳税期限 (六)加成征税、减税、免税 (七)法律责任
143. 第十一章 税法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 中国现行实体税法结构体系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和其他实体税法。 一、增值税法 1、增值税法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主体: 3、税率: 4:计算: 5:其他:
144. 第十一章 税法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二、消费税法 1、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对象的一种税。 2、征收方法: 3、纳税环节: 三、营业税法 1、营业税是以工商营利单位和个人商品销售收入额、提供劳务发生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纳税范围: 3、税率: 4、计算公式: 5、其他:
145. 第十一章 税法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四、企业所得税法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法 1、内资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纯收益的一种税。 2、税率: 3、计算: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纳税人: 2:征税对象: 3、税率
146. 第十一章 税法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五、个人所得税法 1、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纯收入的征收的税。 2、纳税人 3、征纳对象 3:税率 4:计算 六、其他税法 (一)财产税法 财产税,是指以国家规定的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二)行为税法 行为税是以某种特定行为的发生,对行为人加以课税为目的的一种税。
147. 第十一章 税法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国家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2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其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财务和票证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
148. 第十一章 税法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二、税收征管机关 三、税务登记 四、纳税申报 五、账簿、凭证管理 六、其他
149.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简而言之,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它是在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因此,金融关系包括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 金融法从实质意义上理解是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是金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银行法》、《货币法》、《证券法》、《信托法》、《票据法》、《外汇法》等法律、法规。
150.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的地位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政府职能,即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全国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 1、行长 2、货币政策委员会 3、总分行制
151.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二、人民币及其发行制度 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2000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并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对人民币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1、主币、辅币 2、 无限清偿能力 3、其他
152.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业务 (一)规定和集中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代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及外汇 (六)经理国库 (七)清算服务
153.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通俗地讲,就是以经营存、放款为主要业务,并以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主要经营原则的信用机构。 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
154.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二)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法,是指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关系和业务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 1、负债业务 2、资产业务 3、中间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155.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二)设立法定条件 1、应当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必须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3、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变更、接管和终止
156.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三、商业银行的存款制度 四、商业银行的贷款制度 五、支付结算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方式 《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办理国内外结算。支付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中介业务之一。我国现行的支付结算方式的种类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和国内信用证9种。
157.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 一、外汇管理和外汇管理法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汇管理,也称外汇管制,一般是指国家为了维护本国货币汇价,平衡进出口贸易,对外汇买卖、收入和支出,对结汇及付汇,以及外汇进出国境等活动实行程度不同限制措施。 外汇管理法,是指调整在外汇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政府规章之中。国家对1994年前实行的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次外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58.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四节 外汇管理法(一)实现汇率并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二)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 (三)取消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管理 (四)停止发行、流通和限期兑换外汇兑换券 (五)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 (六)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制度 (七)维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
159.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五节 票据法 一、票据和票据法 (一)票据及其法律特征 1、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2、票据的法律特征: 第一,票据是设权证券。 第二,票据是文义证券。 第三,票据是金钱证券。 第四,票据是无因证券。 第五,票据是流通证券。 第六,票据是返还证券。
160.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五节 票据法二、票据活动的原则和一般规则 (一)原则: 1、守法原则 2、诚实守信原则 3、支付对价原则(前手,后手) (二)规则: 1、制作签章的规则 2、记载事项的规定 3、票据的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 票据权利的消灭: 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5、票据抗辩的规则 6、其他规则
161.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五节 票据法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它是一种从票据行为。 (三)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四)保证。票据的保证,是指非票据债务人对于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债务予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五)付款。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于票据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后,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票据行为。
162.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五节 票据法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所谓追索权,是指持票人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票据保全或行使汇票上权利的行为后,对于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163.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五节 票据法四、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的定义和记载事项。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一般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64.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六节 证券法 一、证券与证券法 (一)证券的含义 证券是可以作为投资工具且可以自由转让的、证明投资人直接或间接的分享权或参与权或其他权益的凭证,包括: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债券、新股认购证书、证券投资基金之权益凭证、期权或期货权利凭证以及其他派生的金融投资工具。 (二)证券市场 发行者 发行市场 投资者 证券商 交易场所 流通市场 经纪人 出让者受让者
165.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六节 证券法(二)证券法 证券法,是调整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实质意义上理解的证券法,而形式意义的证券法则指专门规定证券内容的以证券法命名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即为证券法之单行法,但其并未涵盖所有证券法的内容。除《证券法》外,我国还有一些与证券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
166.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六节 证券法二、证券的发行 (一)发行方式 私募发行(特定对象) 公募发行 直接发行 发行人 认购人 间接发行 发行人 承销商 认购人 代销 包销 (二)发行管理 (三)程序 三、证券交易 (一)一般规则 (二)证券上市 (三)持续信息公开原则
167. 第十二章 金融法第六节 证券法(四)禁止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 2、操纵市场 3、欺诈行为 4、其他 四、证券交易所 五、证券公司
168.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指《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在经济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如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等等。 主要分为: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
169.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1、是调整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作用
170.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 (一)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1、行为方面:以违反商业道德行为为主,兼顾限制竞争行为。 2、主体方面:以经营者为主,涉及到部分行政机关 (二)主管机关与救济途径的特色 1、以现有的经济监督部门作为主管机关:工商机关 2、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三)法律责任的深化 1、加大了法律责任的力度 :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2、确立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171.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一)主体:是经营者。 (二)行为性质:是违法行为。 (三)侵害客体: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标; 3、名称混同; 4、假冒“认证标示”
172.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以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区分:佣金、折扣和贿赂 (三)虚假宣传行为。它与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采用手段是虚假广告,后者是商标、名称、质量标志等方面的虚假表示。
173.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使用权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表现:(1)(2)(3)(4) (五)降价排挤的行为 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例外(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的商品。
174.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六)诋毁商誉 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针对特定的同业竞争对象,故意捏造和歪曲事实,并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七)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或故意内定中奖人员; (2)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
175.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三、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附不合理条件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二)串通招投标行为。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者或投标者之间恶意通谋以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强制性交易行为。强制性交易,指经营者采取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迫使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促使其他经营者从事有损竞争的交易的行为。 (四)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176.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三节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监督检察: 1、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 2、职权: (1)询问权; (2)查阅复制权; (3)采取限制措施; (4)处理权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三种法律责任形式: 一、民事责任 (适用所有行为) 二、行政责任 (适用8种行为) 三、刑事责任 (适用4种行为)
177. 第二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包括产品质量基本法即我国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改)以及单行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规范。 (二)适用范围 1、地域:我国境内 2、主体:一切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与之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3、适用产品:
178. 第二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 产品质量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四)对违法者的制裁 三、立法宗旨
179. 第二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二节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有权机关)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针对生产者、销售者而言)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认证原则、认证标准)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原则、形式) 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一)国家监督:单位、方式、范围、原则 (二)社会监督
180. 第二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概念 1、产品质量责任 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 在产品质量方面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生产者的首要义务是保证产品质量 (三)生产者在产品标识、包装方面的义务 (四)生产者的不为义务
181. 第二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销售产品标示符合规定的要求。 4、不得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
182. 第二十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1、概念。 2、责任方式。 二、产品责任。 1、概念及归则原则。 2、生产者的承担责任的条件。 3、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 4、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象、范围、时间、途径)
183.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一)消费者的含义 消费者,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消费者在各国的消费者权益法中都是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单位。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184.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主体和行为的角度明确了该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生活消费)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把一部分生产消费纳入调整范围,即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因此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基本原则 1、消费者权利神圣原则 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国家对消费者提供支持与援助及保护消费者权利不受侵犯原则 4、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
185.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损害求偿权 六、依法结社权 七、获取知识权 八、维护尊严权 九、监督批评权
186.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三节 经营者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四、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六、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七、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八、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九、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187.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四节 法律保护一、国家保护 1、立法机关保护 2、行政机关保护 3、执法机关保护 二、社会保护 消费者组织:依法成立的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职能: 活动范围:1、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2、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188.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五节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9.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五节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1、产生合同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进,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或供货者的责任的,可以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2、产生侵权责任。 (1)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后,可以向责任者追偿。 (2)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3、受害人在原企业变更后,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190. 第二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四节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的承担4、使用他人营业执照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违法经营者或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若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举办者、出租者要求赔偿。举办者、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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