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
第章 总
第条 保证生活饮水(简称饮水)卫生安全保障体健康根中华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简称供水单位)涉饮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理中华民国领域单位均应遵守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全国饮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方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区域饮水卫生监督工作
建设部全国城市饮水卫生理工作县级方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行政区域城镇饮水卫生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供水单位涉饮水卫生安全产品实行卫生许制度
第五条 国家鼓励益饮水卫生安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制开发推广应
第二章 卫生理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饮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县级方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卫生许证城市水供水企业建设施外供水企业必须取建设行政部门颁发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报建改建扩建饮水供水工程项目应符合卫生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饮水供水工程项目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水卫生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兼职员负责饮水卫生理工作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必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员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城市水供水企业建设施外供水企业生产理制度建立执行员岗资格水质日常检测工作城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理
第十条 直接事供水员必须取体检合格证方岗工作年进行次健康检查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碍饮水卫生疾病病原携带者直接事供水工作直接事供水员未卫生知识培训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涉饮水卫生安全产品单位必须规定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批准文件取批准文件方生产销售单位生产销售批准文件前款产品
第十三条 饮水水源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严禁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设施切碍水源水质卫生行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材料应保证饮水水质受污染利清洗消毒类蓄水设施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消毒具体理办法省治区直辖市根区情况行规定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必须取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方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员必须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取体检合格证方岗
第十五条 饮水污染危体健康时关单位责应立采取措施消污染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饮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供水单位供水范围行政区域该行政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供水范围超出行政区域供水单位行政区域级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供水范围超出省治区直辖市该供水单位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部门设立卫生监督机构行卫生部会国务院关部门规定饮水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区域饮水水源水质监测评价
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饮水污染出现介水传染病化学中毒病例时应时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县级方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饮水污染事体健康影响调查发现饮水污染危体健康须停止时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立停止供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会城市建设行政部门报级民政府批准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证县级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法第十六规定理范围发放效期四年年复核次效期满前六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申办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涉饮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饮水接触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新材料化学物质省级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卫生部复审复审合格产品卫生部颁发批准文件涉饮水卫生安全产品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备案涉饮水卫生安全进口产品须卫生部审批方进口销售具体理办法卫生部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取卫生许证单位取卫生许批准文件饮水卫生安全产品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符合卫生许证颁发条件符合卫生许批准文件颁发求原批准机关权收回关证件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饮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水卫生检查工作饮水卫生监督员县级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证书饮水卫生检查员县级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证书铁道交通民航饮水卫生监督员级行政部门发证书
第二十四条 饮水卫生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职守利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罚
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体检合格证员事直接供水工作安排患碍饮水卫生疾病病原携带者事直接供水工作县级方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进供水单位处20元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办法规定列情形县级方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进处20元5000元罚款:()引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设施进行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二)新建改建扩建饮水供水项目未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擅供水(三)供水单位未取卫生许证擅供水(四)供水单位供应饮水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水卫生标准(五)未取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擅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违反办法规定生产者销售卫生许批准文件涉饮水卫生安全产品县级方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改进处违法3倍罚款高超30000元处500元1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水供水企业建设施外供水企业列行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处违法3倍罚款高超30000元没违法处10000元罚款:()新建改建扩建饮水供水工程项目未建设行政部门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擅建设投入(二)未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三)未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供水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办法列语含义:集中式供水:水源集中取水统净化处理消毒输水网送户供水方式(包括公供水单位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道行加压贮存送水站户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供水(独制水设施者外)涉饮水卫生安全产品:饮水生产供水程中饮水接触联接止水材料塑料机合成材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垢剂水质处理新材料化学物质直接事供水员: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理水池水箱清洗员
第三十条 办法卫生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办法九九七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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