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务院令
第649号
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2月21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章 总
第条 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生活促进社会公维护社会谐稳定根宪法制定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济社会发展水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公正时原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职责负责相应社会救助理工作
县级方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职责负责行政区域相应社会救助理工作
前两款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关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社会救助办机构者办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级民政府应社会救助纳入国民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政府安排社会救助资金社会救助工作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理分账核算专款专单位者挤占挪社会救助资金支付财政国库理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民政府应国家统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享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社会救助
第八条 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单位国家关规定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 国家生活家庭成员均收入低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家庭予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低生活保障标准省治区直辖市者设区市级民政府居民生活必需费确定公布根济社会发展水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认定办法省治区直辖市者设区市级民政府国家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 申请低生活保障列程序办理:
()生活家庭成员户籍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困难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提出申请
(二)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村社区公示报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申请予批准申请村社区公布符合条件申请予批准书面申请说明理
第十二条 批准获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生活家庭成员均收入低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月发低生活保障金
获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老年未成年重度残疾重病患者县级方民政府应采取必措施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低生活保障家庭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时告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获低生活保障家庭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低生活保障家庭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时决定增发减发者停发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低生活保障金应书面说明理
第三章 特困员供养
第十四条 国家劳动力生活源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赡养抚养扶养力老年残疾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予特困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员供养容包括:
()提供基生活条件
(二)生活理予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员供养标准省治区直辖市者设区市级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员供养应城乡居民基养老保险基医疗保障低生活保障孤基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员供养户籍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困难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提出申请
特困员供养审批程序适办法第十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时解掌握居民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员应动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员符合供养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告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终止供养予公示
第十九条 特困供养员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员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 受灾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然灾害救助制度基生活受然灾害严重影响员提供生活救助
然灾害救助实行属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条 设区市级民政府然灾害发易发区县级民政府应根然灾害特点居民口数量分布等情况设立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然灾害发生救助物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然灾害发生县级民政府者民政府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员时受灾员提供必食品饮水衣取暖时住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受灾区县级民政府应评估核定发布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区民政府应确保安全前提住房损毁严重受灾员进行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然灾害危险消受灾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时核实行政区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象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然灾害发生受灾区民政府应年冬寒者次年春荒遇生活困难受灾员提供基生活救助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象获基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列员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员
(三)县级民政府规定特殊困难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列方式:
()救助象参加城镇居民基医疗保险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部分予补贴
(二)救助象基医疗保险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家庭难承担符合规定基医疗负费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县级民政府济社会发展水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公示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员医疗救助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 县级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基医疗保险病保险相衔接医疗费结算机制医疗救助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需急救身份明者力支付急救费急重危伤病患者予救助符合规定急救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学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员予教育救助
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员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残疾童根实际情况予适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发放助学金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象基学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济社会发展水教育救助象基学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国家关规定读学校提出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学校国家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符合规定标准住房困难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员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配租公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救助标准县级方民政府根行政区域济社会发展水住房价格水等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应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者直接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申请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县级民政府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级民政府国家规定通财政投入供应等措施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 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劳动力处失业状态成员通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予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力成员均处失业状态县级方民政府应采取针性措施确保该家庭少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业救助应住街道社区公业服务机构提出公业服务机构核实予登记免费提供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劳动力未业成员应接受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关部门介绍工作正理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健康状况劳动力等相适应工作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决定减发者停发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六条 吸纳业救助象单位国家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额担保贷款等业扶持政策
第九章 时救助
第四十七条 国家火灾交通事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疾病等原导致基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力导致基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特殊困难家庭予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时救助应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公示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时救助具体事项标准县级方民政府确定公布
第五十条 国家生活着流浪乞讨员提供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关行政机关工作员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员应告知救助理机构求助中残疾未成年老年行动便员应引导护送救助理机构突发急病员应立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单位等社会力量通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社会救助
第五十三条 社会力量参社会救助国家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 县级方民政府社会救助中具体服务事项通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方民政府应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作社会救助象提供社会融入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理部门相关机构应建立社会力量参社会救助机制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社会力量参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章 监督理
第五十七条 县级民政府社会救助理部门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申请者已获社会救助家庭应规定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根申请者已获社会救助家庭请求委托通户籍理税务社会保险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理车船理等单位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查询核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关单位金融机构应予配合
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申请已获社会救助家庭济状况信息核台审核认定社会救助象提供
第五十九条 县级民政府社会救助理部门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程中查阅记录复制社会救助事项关资料询问社会救助事项关单位求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关单位应实提供
第六十条 申请社会救助应办法规定提出申请难确定社会救助理部门先社会救助办机构者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社会救助办机构者县级民政府民政部门接求助应时办理者转交社会救助理部门办理
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统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第六十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工作员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公民信息规定应公示信息外应予保密
第六十二条 县级民政府社会救助理部门应通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政策
县级民政府社会救助理部门应通公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公众知晓途径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工作员行职权应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权履行社会救助职责工作员社会救助工作中违法行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机关应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法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筹集分配理实施监督
第六十五条 申请者已获社会救助家庭者员社会救助理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服法申请行政复议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章 法律责
第六十六条 违反办法规定列情形级行政机关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分:
()符合申请条件救助申请予受理
(二)符合救助条件救助申请予批准
(三)符合救助条件救助申请予批准
(四)泄露工作中知悉公民信息造成果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
(六)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者提供相关服务
(七)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程中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关部门责令追回违法没收违法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者服务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救助资金物资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额者物资价值1倍3倍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理行法予治安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十三章 附
第七十条 办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文香网httpwwwxiangdangnet
《香当网》用户分享的内容,不代表《香当网》观点或立场,请自行判断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该内容是文档的文本内容,更好的格式请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