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规范XXX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中华民国银行业监督理法中华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理暂行办法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文)等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第二条 XXX辖营业网点(简称信社)案件问责工作适办法
第三条 办法称案件指XXX信社业员独立实施参实施外部员实施侵犯信社客户资金财产权益涉嫌触犯刑法已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刑事犯罪案件
XXX信社业员案件中涉嫌犯罪存案件直接相关违法违规行适办法
第四条 存列情形属重恶性案件
()涉案金额等值民币百万元(含)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等重社会良影响
(三)银行业监督理机构认定属重恶性案件
第五条 办法称案件问责指信社案件责员实施责追究行
第六条 办法称案件责员指案件发生负责信社业员包括作案员相关违法违规行实施参案件发生负理领导监督责员
案件发生负理领导责员指履行未效履行理职责导致关环节部控制失效致案件发生部门营业网点负责
案件发生负监督责员指履行未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发现未时发现报告案件风险员
第七条 案件责员范围应根相关岗位业务条线职责容理权限履职情况等素予认定
第八条 信社案件问责应遵循法规实事求权责等责明确逐级追究原
第九条 信社案件问责工作应接受银行业监督理机构监督指导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信社案件问责包括限方式: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记降级撤职留察开等
(二)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求赔偿济损失等
(三)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劳动合等
第十条 案件问责方式合应予纪律处分济处理问责方式代纪律处分
第三章 问责基标准
第十二条 信社应追究案发营业网点案件责员责营业网点负责联社涉案业务条线部门负责联社分领导联社负责案件责员做出责认定根责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责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民币百万元(含)案件信社应予案发营业网点负责记(含)处分发生重恶性案件信社应予案发营业网点负责联社涉案业务条线部门负责降级(含)处分
第十四条 根责认定情况列情形信社免予追究关案件责员责:
()抗力造成违法违规
(二)紧急避险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造成损害明显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害
(三)受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事时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部控制问题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求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
(五)集体决策违法违规行中明确表达意意见记录
(六)免责情形
第十五条 根责认定情况列情形信社关案件责员轻减轻处理:
()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
(二)抵制效迫执行级错误决定命令实施违法违规行执行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命令外
(三)查发现动揭露案件
(四)动采取效措施消减轻危害果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发挥重作重立功表现
(六)受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事时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七)轻减轻处理情形
第十六条 根责认定情况列情形信社应关案件责员重处理:
()发生重恶性案件年发生质类案件
(二)监督理严重失职致部控制严重失效引发案件
(三)指授意教唆胁迫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
(四)违法违规事实发现重案件线索时报告制止处理引发案件导致案件情节进步加重
(五)级机构银行业监督理机构指出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未采取落实措施落实位发生案件
(六)案发瞒报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
(七)隐瞒案件事实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抗拒妨碍配合案件调查处理
(八)检举证鉴定调查处理实施威胁恐吓击报复
(九)应重处理情形
第十七条 案件责员撤职二年安排担职(级)职务
第十八条 信社离职员离职前案件发生负责信社应做出责认定报告监机构案件责信社职应做出认**果拟处理意见报告监机构
第十九条 信社案件问责工作中应法保障案件责员申诉权利
第二十条 案件责员涉嫌犯罪信社应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四章 问责基程序
第二十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民币百万元(含)案件信社应暂停案发营业网点负责职务责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发生重恶性案件信社应暂停案发营业网点负责职务视情况暂停案发涉案业务条线部门负责职务责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确认暂停职务员履行相关职责予恢复原职
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信社应员工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发生重恶性案件联社纪委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营业网点员参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社案件责员做出免责轻减轻处理责认定应逐提出处理意见理银行业监督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信社原应立案日起3月案件责员做出处理决定决定5工作日银行业监督理机构报告
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应征银行业监督理机构意
第五章 问责监督
第二十五条 问责工作未关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理暂行制度〉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规定开展省联社应追究县联社案件问责领导组负责责涉嫌犯罪应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 信社问责工作未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理暂行办法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规定开展信社应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负责责涉嫌犯罪应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办法实施关案件问责工作规定办法致办法准
第二十八条 办法XXX农村信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办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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