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章总
第条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理部门法行职权公正时处理学生申诉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理规定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办法
第二条 规定称申诉指学生学院作出涉权益处理决定异议学院提出意见求
第三条 规定适具院正式学籍普通专科读学生(含五年贯制)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原学院处理申诉案件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错必纠原
第二章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院领导职部门负责教师学生代表713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指导工作
第六条 教工委员转岗等原原岗位工作动卸免委员职务原单位重新选派学生委员毕业等原履行职责系(部)推荐基础院学生会民选举调整新增委员应征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意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学生处学生处学生申诉受理部门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时应先核查申诉事件事实理证般申诉事件做调解沟通工作重申诉事件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决定
第三章申诉受理
第九条 学生学院作出涉权益处理决定异议须收决定公告日起5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特殊情况受限
第十条 申诉范围:
()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留校察开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学生作出涉学籍理规定处理决定
(三)学生体间纠纷学生已省教育厅等学院级部门申诉已法院起诉受理范围级部门责成学院重新作出处理参条例执行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附学院作出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载明列容:
()申诉姓名班级学号基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事项理求
(三)提出否需听证求
(四)写明申诉处理决定送达方式
(五)提出申诉日期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接申诉书日起5工作日区情况作出处理:
()予受理时告知申诉
(二)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诉说明理
(三)申诉材料齐备限期补正期补正视撤诉
第十三条 决定予受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接申诉书立刻启动申诉处理程序接申诉申请书15工作日作出申诉复查结(复查结须注明:学生复查决定异议接学院复查决定书日起15工作日学院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告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申诉说明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者复查决定送交日起学生申诉期未提出申诉学院受理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理事件申诉次限
第四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涉学生申诉事项应进行查询调查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开听证会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相关事进行询问开展必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第五章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事件处理应通知申诉原处理单位代表会说明情况公开方式进行申诉求公开应尊重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23委员出席方效会议议决事项应出席委员23意方通委员出席会议时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申诉事务直接关联应该回避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情况作出列决定:
()原处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责成提出处理意见单位调查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异议新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三)原处理决定者处理明显需改变原处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重事项须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决定书时送达申诉送达方式采取列种:签收申请书通讯址邮寄学院公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诉期间开学籍外原处理决定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撤回申诉求撤回申诉必须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相理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关撤回申诉申请书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听证规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3名(含3名中名学生委员)次申诉案件直接关联委员组成听证组指定中1名委员担听证持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持听证活动行列职权:
()决定举行听证时间点听证记录员参加员
(二)决定听证延期中止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
(四)接收审核关证
(五)维护听证秩序违反听证秩序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者责令退场
第二十六条 听证持听证活动中应公正履行持听证职责保证事行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听证事员应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实回答听证组成员询问法举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查明听证参加否场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列程序进行:
()听证持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
(二)作出处分处理办关事实进行陈述
(三)申诉事事实理证进行申辩出示相关证椐材料
(四)听证持允许听证参加关证进行询问场证提出询问
(五)关事作陈述
(六)听证持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员应听证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听证持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事场签名者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听证组应听证情况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结
第六章附
第三十二条 办法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院相关文件办法致办法准办法级文件致级文件准
第三十四条 办法学院委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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