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理规范跨境担保项收支行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序发展根中华民国物权法中华民国担保法中华民国外汇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称跨境担保指担保债权书面作出具法律约束力承诺担保合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产生资金跨境收付资产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担保行
第三条 担保事方注册跨境担保分保外贷外保贷形式跨境担保
保外贷指担保注册境债务债权注册均境外跨境担保
外保贷指担保注册境外债务债权注册均境跨境担保
形式跨境担保指前述保外贷外保贷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 国家外汇理局分支局(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 境机构提供接受跨境担保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部门规定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理手续
担保事方事跨境担保业务应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 外汇局保外贷外保贷实行登记理
境机构办理保外贷业务应规定求办理保外贷登记外汇局登记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担保行办理担保履约应规定求办理外债权登记
境机构办理外保贷业务应符合规定明确相关条件外汇局登记外保贷债权行办理担保履约相关收款担保履约境债务应规定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 境机构提供接受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理规定
第二章 保外贷
第八条 担保办理保外贷业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部门规定外汇理规定前提行签订保外贷合
第九条 担保签订保外贷合应规定办理保外贷登记
担保银行担保通数接口程序方式外汇局报送保外贷业务相关数
担保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简称非银行机构)应签订担保合___工作日外汇局办理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条款发生变更应办理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手续
外汇局真实合规原非银行机构担保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担保提供保外贷行业部门规定应具相应担保业务营资格
第十条 保外贷项资金途应符合规定:
()保外贷项资金仅债务正常营范围相关支出支持债务事正常业务范围外相关交易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进行形式投机性交易
(二)未外汇局批准债务通境进行贷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方式担保项资金直接间接调回境
第十二条 担保办理保外贷业务时应债务体资格担保项资金途预计款资金源担保履约性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否符合境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职调查适方式监督债务申明途担保项资金
第十三条 保外贷项担保付款责期债务清偿担保项债务发生担保履约担保应办理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发生保外贷履约担保银行行办理担保履约项外支付
担保非银行机构担保登记文件直接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购汇外支付境外债务偿清担保履约境担保承担债务前未外汇局批准担保须暂停签订新保外贷合
第十五条 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成外债权境担保反担保应规定办理外债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境作担保参非银行机构办理保外贷业务
第三章 外保贷
第十七条 境非金融机构境金融机构贷款获授信额度时满足条件前提接受境外机构提供担保行签订外保贷合:
()债务境注册营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境注册营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金融机构提供外币贷款(包括委托贷款)约束力授信额度
(四)担保形式符合境外法律法规
未批准境机构超出述范围办理外保贷业务
第十八条 境债务事外保贷业务发放贷款提供授信额度境金融机构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贷业务相关数
第十九条 外保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境债务偿清境外担保债务前未外汇局批准境债务应暂停签订新外保贷合已签订外保贷合尚未提款尚未全部提款未外汇局批准境债务应暂停办理新提款
境债务外保贷项担保履约形成外负债未偿金余额超年度末审计净资产数额
境债务债权申请办理外保贷业务时应真实完整债权提供已办理外保贷业务债务违约外债登记债务清偿情况
第二十条 外保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境债务应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债务外保贷业务合规性进行事核查
第四章 物权担保外汇理
第二十条 外汇局担保事方设定担保物权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事方应行确认担保合容符合境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担保债权间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产生跨境收支交易事项已存限制程序性外汇理规定应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担保债权分属境境外担保物权登记(财产收益源)担保债权意方分属境境外时境担保境债权应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理手续:
()担保债权注册担保物权登记(财产收益源)少两项分属境外时担保实现担保物权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明确规定外担保债权申请汇出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直接境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留存必材料担保债权办理相关购汇结汇跨境收支
(三)相关担保财产权担保债权间发生转规定需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事应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担保第三方债务债权提供物权担保构成保外贷外保贷应保外贷外保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遵守相关规定
外汇局登记物权担保原未合法设立担保应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境机构提供接受保外贷外保贷外形式跨境担保符合境外法律法规规定前提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外汇局明确规定外担保债务需形式跨境担保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
境机构办理形式跨境担保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外债权债务需事前审批核准担保履约发生外债权债务变动应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境债务外支付担保费服务贸易外汇理关规定直接银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七条 担保债务明知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情况签订跨境担保合
第二十八条 担保债务债权境银行申请办理跨境担保相关购付汇收结汇业务时境银行应跨境担保交易背景进行职审查确定该担保合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外汇局跨境担保合核准登记备案情况规定明确理事项理求构成跨境担保合生效件
第三十条 外汇局定期分析保外贷外保贷整体情况密切关注跨境担保国际收支影响
第三十条 外汇局境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检查担保事方境银行应外汇局求提供相关资料未规定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外汇局根中华民国外汇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外汇理局出保障国际收支衡目跨境担保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规定国家外汇理局负责解释
1跨境担保外汇理规定
2外汇理局
3新外汇理条例全文
___外汇理规定
5跨境担保外汇理规定解读
6解读保税区外汇理办法
7保险外汇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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