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 施 方 案
规范县城建成区养犬理工作市民养犬行维护市容环境公秩序倡导法文明科学养犬理念构建谐社会营造良氛围根XX市养犬理规定精神结合县实际现县县城建成区养犬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九精神指引坚持政府牵头公安部门协作规范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促进谐工作方针民中心理服务相结合工作原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促法文明科学养犬理念深入心全面提升养犬素养构建谐社会创造更加稳定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养犬理工作努力实现四100三没两基解决明显减少工作目标实现养犬登记率100登记犬预防狂犬病疫苗接种率100入户宣传率100发现犬捕捉收容处理率100基实现城市区没饲养型犬烈性犬户养犬现象街面没型犬烈性犬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绿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健身场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场没违规遛犬现象基实现解决遛犬拴链遛犬便溺破坏环境卫生问题基解决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售犬动物诊疗单位宠物品商店超范围营等问题基实现犬伤扰民问题明显减少全面提升养犬素质群众满意度断提升
三组织机构设置
切实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XX县县城建成区养犬理工作领导组副县长XX志组长县政府办副XX志县文创办XX志县城市理局局长XX志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理局城关镇政府等部门领导成员领导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委委员治安队队长XX志兼办公室成员单位明确名联络员负责项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县县城建成区养犬理工作组织协调指挥督促检查养犬理工作开展情况针养犬理工作中突出问题提出工作意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
四工作步骤
()宣传动员阶段(11月5日—11月15日)
务:发布政府通告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召开种形式会议进行动员
(二)排查摸底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
务:社区单位进行犬类排查登记造册完成犬类免疫工作完成犬类暂养点选建工作
(三)实施推进阶段(12月1日起)
务:职部门求开展工作领导组组织员进行检查指导县城建成区全面实施限养犬
五工作职责
养犬理工作涉面广县社会综合理工作项重容需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效资源合力构建齐抓良工作机制全面促进养犬理工作利开展现部门职责明确:
()县委宣传部:通电视报纸等种新闻媒体社会界广市民宣传中华民国治安理处罚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动物防疫等方面法律法规公布全县县城建成区养犬理工作方案限养区范围限养区域准禁养犬种标准查处违规养犬行时予曝光全县营造文明律养犬荣违规影响养犬耻舆氛围
(二)县文创办:负责养犬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目标考核列指导协助养犬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做日常理工作
(三)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养犬理工作行政牵头部门负责捕捉收留流浪放弃饲养法没收犬处置负责违法养犬行查处结合县养犬理工作实际确定辖区养犬重点理区重点理区规定禁止遛犬区域时间建立完善日常执法工作机制加强早中晚遛犬较集中时段繁华路段居民区街道执法检查组织流浪犬集中收容留检犬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妨碍执法暴力抗法法严厉查处
(四)县财政局:负责犬收容留检建设费养犬日常理需费保障
(五)县卫健委:负责建立全县患狂犬病疫情监测通报制度保障狂犬病疫苗供应注射狂犬病医疗救治做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兽狂犬病疫苗供应注射犬类免疫组织核发登记法犬免疫检疫级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进行监督理检疫检查中发现疫犬应立捕杀犬尸进行害化处理集中开展非法宠物诊疗机构查处查处关犬免疫检疫等方面投诉举报负责犬饲养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普根卫生部门通报患狂犬病疫情相关情况确定狂犬病疫点疫区做疫情扑灭
(七)县城市理局:负责未批准占市政道路事犬交易行进行查处受理查处关养犬影响环境卫生方面投诉举报放犬便溺养犬根城市理相关规定予教育处罚犬便溺等卫生问题突出区域组织专集中清扫监督养犬清扫确保城市环境清洁卫生违法携犬进入城市街道公园广场绿行进行登记教育处罚
(八)县总工会:负责组织工会会员职工群众宣传养犬理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犬理部门开展项工作
(九)团县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进社区宣传养犬理法规积极配合犬理部门开展项工作
(十)县妇联:负责发挥妇女童社会影响力宣传养犬理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犬理部门开展项工作
(十)县林业局:负责城市绿公园犬类理工作
(十二)县市场监督理局:负责进入市场犬防疫登记理
(十三)城关镇政府:负责建立专门养犬理机构建立犬收容留检场加强犬圈养理工作社区单位辖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规范居民养犬行辖区养犬居民进行初审登记督促辖区养犬居民农业农村局畜牧站办理免疫证定期研究养犬理工作加强信息沟通辖区饲养型犬烈性犬户养犬动物诊疗单位宠物品商店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等情况底数清情况明查找足采取力措施解决养犬理工作中突出问题
六工作措施
()条块结合块属理综合治理原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属理责制XX县县城建成区养犬理工作领导组辖区养犬理工作负总责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养犬理工作县文创办建立养犬理工作考核机制养犬理工作纳入级部门考核容结合四100三没两基解决明显减少工作目标明确部门考核容辖区出现犬伤造成严重果重点理区饲养型犬烈性犬造成恶劣影响出现失控失查问题严格追究关部门员责根辖区实际统筹安排切实做执法员装备保障犬免疫等工作
(二)建立群众治理工作机制城关镇政府县文创办引导社区实时组建文明养犬治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定期开展文明养犬活动积极创建谐社区切实发挥养犬协会作吸引犬类养殖场动物诊疗单位宠物品商店等涉犬营单位养犬俱乐部社区文明养犬治会养犬户加入养犬协会等群众养犬治组织支持开展法文明科学养犬系列活动增强养犬律意识
(三)加强宣传切实做正面教育宣传引导级部门广泛深入开展养犬理宣传工作采取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咨询日活动等形式宣传县养犬理法规犬疾病预防知识努力提高养犬素质安全防护意识集中宣传养犬法规养犬应具备条件狂犬病预防知识等进步加民群众法文明科学养犬意识营造良养犬氛围
七工作求
()统认识加强领导养犬理工作事关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谐社会建设级部门定坚持构建谐XX提升城市理水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理工作重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采取力措施抓县养犬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精心实施单位突出宣传执法理两重点高度重视全力组织实施宣传充分利报纸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类媒介力宣传县养犬理工作重成果积极引导市民形成法文明科学养犬理念城关镇社区XX县县城建成区养犬理办法规定组织卫生城市监等部门执法员街道社区干部登门养犬发放宣传资料听取征求养犬养犬理工作建议意见二执法理严格执行XX县县城建成区养犬理办法坚持性化理原性灵活性机结合起违规养犬行着教育处罚相结合原中华民国治安理处罚法XX县县城建成区养犬理办法规定采取先教育处罚教育处罚辅体现性化理违规养犬行次教育整改影响市民公利益法严格查处
(三)司职密切配合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部门动配合相互支持全力投入形成合力确保养犬理专项整治工作利进行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理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设立举报咨询电话指定专负责解答群众咨询受理群众举报根举报线索时查处违规养犬行
(四)强化监督加强检查领导组成员单位加强该项工作检查指导深入线特社区村庄等基层进行检查掌握部门工作动态总结验做法养犬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扎实成效明显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工作措施力责落实单位关员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XX县县城建成区养犬理办法
附 件
XX县县城建成区养犬理办法
第条 加强养犬工作理保障公民健康身安全维护社会公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倡导法文明科学养犬理念构建谐社会营造良氛围根关法律法规规定XX市养犬理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县城建成区:县城东关铁路桥西绿云路东长江道北城北十六道南区域限养区
单位限养区养犬携犬均须遵守办法
办法称养犬行包括犬饲养携带营诊疗
第三条 办法县民政府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限养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未检疫登记单位养犬
第五条 未批准限养区开办犬类交易市场犬养殖场
第六条 严禁饲养烈性犬型犬科研公园动物园演出团体等单位饲养必须公安机关批准
办法称烈性犬包括:藏獒特斗牛梗牛头梗贝林登梗凯丽蓝梗阿根廷杜高巴西非拉日土佐犬中亚牧羊犬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英国马士提夫意利卡斯罗丹犬高加索意利扭玻利顿斯塔福阿富汗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中华田园犬(土狗)等
型犬指成年体重10公斤(含10公斤)者成年身高55厘米(含55厘米)体型较种犬
军队公安等部门饲养特种犬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限养区登记饲养型观赏犬户准养
第八条 限养区饲养型观赏犬须具备列条件:
()县常住暂住户口
(二)具完全民事行力
(三)独户居住
第九条 犬饲养应国家关规定犬接种疫苗防治犬疫病
犬染疫者疑似染疫犬饲养应立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犬明病死亡犬饲养应立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监督进行害化处理
第十条 养犬危害公利益干扰正常生活放驱犬恐吓伤害
犬吠影响时犬饲养者携犬应采取措施予制止
犬伤犬饲养者携犬应立伤者送卫生防疫机构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法承担民事责
第十条 犬饲养应犬提供必饮食条件活动空间生活环境虐遗弃犬
第十二条 携犬进入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机关银行医院学校幼园疗养院少年童活动场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火(汽)车站等公场
第十三条 携犬坐型出租汽车外公交通工具携犬坐型出租汽车时应征驾驶员意
第十四条 犬饲养携犬应遵守列规定:
()非营性者非助残需养犬户限养饲养烈性犬型犬
(二)公民携犬出户时间20时次日7时
(三)犬户外排泄粪便应立清
(四)携犬坐电梯者楼梯应犬装入犬袋犬笼怀抱者戴嘴套避开流高峰时间
(五)单位养犬应拴养者圈养登记免疫诊疗培训配种需外出应犬装入犬笼者束犬链戴嘴套理员牵领
第十五条 事犬营活动营者应法办理关手续公安机关备案
禁止营患狂犬病犬
第十六条 事犬诊疗机构员应法取相应执业许证
第十七条 事犬营活动应遵守列规定:
()营场应县公安机关指定区域符合国家规定防疫条件
(二)免疫诊疗培训配种交易外养犬带出营场
(三)销售出生已满90日犬应持合法效犬准养证犬类免疫证
(四)建立营活动台账记载犬进出流品种数量
(五)发现犬染疫者疑似染疫应立农村农业部门报告监护现场转移出售屠宰
第十八条 违反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中华民国治安理处罚法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办法第十四条第()项规定公安机关处500元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第()项规定未规定区域营犬公安机关处3000元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警告处200元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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